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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湘直播涉嫌违法 互联网违法广告类型有哪些?

2022/2/5 17:10:40发布88次查看
【李湘直播涉嫌违法】“你会吃到最新鲜的羊肚菌,这个我跟你说,补身体绝对是滋补最好的,它可以增强抵抗力,益肠菌、助消化、补脑提神、补肾壮阳,给老人吃非常好,年轻人吃也可以,小朋友吃也可以,全都没有问题。”湖南卫视前主持人李湘在3月13日的直播间里,向粉丝推荐一款山珍新鲜羊肚菌。在人们的关注下律师事务所终于成长为人们所需求的那样,为市场而生,为需求而来。
“李湘的这段直播内容,涉嫌违反了三部法律。”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表示。
邱宝昌指出,涉嫌违反的三部法律分别是:第一,《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李湘使用了“绝对”这样的语言;第二,在描述羊肚菌时,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羊肚菌有治病功能,如果有消费者因这种宣传而食用造成不良后果,就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李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73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然人进行代言需要对代言产品真实吃过或用过,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代言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羊肚菌,又称羊肚菜,可食用,子实体可入药。在最新版的食药同源目录中,并没有羊肚菌。野生羊肚菌的价格曾达到1000元一斤,李湘在直播间推荐的羊肚菌是人工养殖的,价格为238元两箱,一箱500克。
邱宝昌表示,与此前的名人涉嫌违法代言不同,随着直播平台的快速崛起,网红带货成为各大平台最重要的流量和销量驱动。但是,这种“野蛮生长”的背后则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以及平台如何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19年“双十一”期间的消费者维权进行了网络大数据舆情分析,数据显示,直播带货销售方式“野蛮生长”与平台责任意识相对薄弱是引发当年“双十一”网络消费维权舆情的主要矛盾之一。
这项分析还指出,直播带货销售方式有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同程度存在夸大不实宣传,甚至销售“三无”产品、变质产品;二是平台对维护网络促销秩序缺乏应有的担当,对售卖商品缺乏严格准入审核、统一管理。
电商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但同时又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所以其法律定性就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其符合《广告法》商业广告认定条件为由,认为电商直播带货属于商业广告,应当由《广告法》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理由是这种电商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通常不适用《广告法》。
对于李湘直播卖货是否就可以判定为产品代言,邱宝昌表示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有直播间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名字进行直播,就不存在代言关系;如果当事人知情,或者就是直播间的运营者,这就存在代言关系。
邱宝昌进一步解释,一旦直播商品出了问题,惩罚对象也分为两种:如果直播间的运营者就是李湘,李湘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直播间的运营者另有其人,那么除了要对运营者进行处罚,同时也要对带货人进行处罚。
带货主播们除了应当遵守《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外,还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规定。一旦带货“翻车”,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场监管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那么,互联网违法广告类型有哪些?明星代言广告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互联网违法广告类型有哪些?
1、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有以下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互联网广告作为在线广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2)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3)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明星代言广告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广告法》在第3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便是小编今天为您分享的热点资讯,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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