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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核定征收

2019/7/15 0:29:57发布142次查看
税收优惠政策:欠税企业两次注销税务登记,问题出来哪里?
对h省b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的工作人员来说,如今只要是办理与税务登记有关的业务,心里就会不自觉地先咯噔一下,然后格外谨慎仔细地查询各种相关信息。吃一堑长一智,他们科室在这方面栽过一个大跟头。
前不久,b市国税局监察部门收到上级局一则通知:对c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违规注销税务登记事件立案查处。由此,一桩久拖不决的陈年税案重新摆上桌面。
2016年10月,h省国税局在税务稽查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问题:b市国税局稽查部门2013年4月根据外地公安局口头告知信息和外地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对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c公司立案检查,查实该公司确实存在取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及税款102.03万元。2013年9月11日,b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根据新收到的协查函再次对c公司立案检查,2014年3月证实该公司共虚抵进项税508.8万元。但c公司只在2014年9月初补缴了102.03万元税款,剩余的400多万元税款一直没有入库。
这是怎么回事?面对稽查执法检查组的询问,b市国税局稽查人员解释:“这是因为c公司在检查期内违规注销了税务登记。”
这个回答让执法检查组大吃一惊,要知道按照规定,正在接受检查、涉嫌税收违法违规的纳税人是不能注销税务登记的。c公司怎么就注销了税务登记?
获悉这一情况后,h省国税局督察部门要求b市国税局监察部门对c公司注销税务登记事件展开调查。
专项调查发现纳服岗位人员两度失职
调阅有关c公司的稽查案卷,查看征管系统中的注销税务登记等信息,监察人员发现c公司多次因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调查,其在稽查系统中显示为在查状态,在税务登记中却显示为注销状态。
更蹊跷的是,该公司2013年10月18日注销了税务登记,2014年9月5日重新税务登记,2014年9月24日又再次注销税务登记。
稽查案卷显示,稽查局于2013年4月5日、2013年9月11日两次对c公司立案检查。对应两次检查,该局于2013年4月1日、2013年9月6日两次向b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发出涉税事项协助函,告知稽查局将对c公司展开检查,请该部门在办理c公司的纳税申报、申领发票和注销税务登记等事项时,及时与稽查局联系。
调取c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批资料,监察人员发现,该公司2013年10月18日以依法解散为名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服务科负责注销登记审核审批业务的李某接到有关申请后,按照规定流程查询征管系统,未见c公司有违章、稽查在案等信息,于是在审核该公司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资料后,签署同意注销意见,该公司当日即注销税务登记。
c公司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已被两次立案检查,稽查局已两次向纳税服务科发出针对c公司的涉税事项协助函,纳税服务科怎么既在征管系统中看不到有关信息,又无视了有关协助请求?带着这些疑问,监察人员分别约谈了有关办案人员和注销登记岗位人员。
税收优惠政策:欠税企业两次注销税务登记,问题出在哪里?
办案人员告知,对c公司立案检查的信息的确未及时录入征管系统,原因是立案时稽查局依据的只是外地公安机关的口头通知,未收到能证实c公司虚开的证明单和发票清单。至于为何注销登记岗审批c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时无视了稽查局的协助请求,是因为纳税服务科负责人通过办公系统收到稽查局的协助函后,只是将其中内容口头传达给了办税服务厅每个岗位人员,而c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那天,正赶上办税服务厅人多、工作忙,征管系统未显示异常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h省国家税务局、h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签证报告〉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涉及正在查处的涉税违法违章案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一情形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这些规定,h市国税局认为,涉嫌虚开正接受检查的c公司不能注销税务登记,李某违规审批注销c公司税务登记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注销c公司税务登记的行政行为。
于是,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c公司于2014年9月5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补缴了先期查实虚抵的税款102.03万元。因稽查局在2014年3月已查实c公司共涉及虚抵进项税508.8万元,这意味着该公司此时还身背406.77万元的欠税。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个身背406.77万元欠税的c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再次成功注销税务登记,审批人仍是李某。
追缴巨额欠税,追究行政责任
发现问题后,h市国税局稽查局召开紧急会议。因c公司是在存在偷税事实、未结清税款的情况下,通过报送虚假的“已结清税款清算报告”注销了税务登记,根据有关规定,该局再次向纳税服务科发出对c公司恢复税务登记的协助联系函。接到该函后,纳税服务科迅速向c公司发出《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
经过多方努力,c公司前不久再次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将406.77万元欠税款补缴入库。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b市国税局审理委员会认为,李某作为审核审批岗位人员,在审核c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时,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酿成执法过错,虽然终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后果,但其过错的性质不可轻视。经过集体审议,b市国税局党组前不久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李某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并下调了其基本工资标准。因未按合规方式传达稽查协助函信息,该局纳税服务科负责人受到严肃批评。
如何保证税务登记岗管理尽职尽责
本案凸显出税务登记注销管理的重要性。
作为税收征管的后一道关口,税务登记注销管理事关重大。虽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但一些纳税人在利益驱使下,为逃避纳税义务,并不按规定注销税务登记。有的是在税务机关尚未对其税务检查时就注销,这类企业往往在申请注销前作好了财务和税务处理,隐蔽性强。有的是被列为稽查对象后,利用税税务机关查管衔接方面的漏洞悄悄注销,待查实问题,已无从联系。无论哪种情况,都对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岗位人员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案中,李某的过错当然与其未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直接相关,但也有客观因素。办税服务厅几乎每个工作日都面临着大量的注销检查任务,赶上注销申请集中时,相关岗位人员为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查任务,有时不得不走过场,遇到像c公司这种征管信息分散、征管系统未录入其涉案信息的情况,审核人员就容易出错。
为有效拦截违规注销税务登记行为,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推行实时风险防控系统,建立覆盖各环节、各税种、各行业的风险防控体系。此外,应加强纵向和横向监督。纵向要自上而下指导工作、推送任务、督促落实,自下而上提交问题、反馈情况;横向要通过岗责设置,实现各部门之间相互提醒、补充、监督和制约。征管部门特别要充分利用稽查部门反馈的纳税人日常涉税风险信息,及时防范纳税人为规避纳税义务而注销税务登记。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避税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避税的优秀选择。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1、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2、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税收筹划多种多样,税收扶持政策才是王道!
税收筹划早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
从中可知,税收筹划与逃、避税大的区别就是其合法性。也就是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近年来,关于中国企业税负不堪承受之重的话题屡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为了合理避税,减轻生存压力,不少企业把目光转向了税收筹划。
目前有以下几种税收筹划方式:
(一)税基式避税,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
税基是计税的依据,在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与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越轻。
例如,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税基,在所得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所得税额”随“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税基的减少而减少,此即税基式避税原理。
从企业来说,营业利润是其所得的主要来源,而企业的营业利润又是由企业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等项目后所得。
一般来说,企业的营业收入除了可以利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外,弹性很小。因此,采用税基式避税减少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利用合理的会计与财务手段增加营业成本等。
常见的方法有: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资产租赁法与不同的费用分摊法和利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以及筹资避税法等。
需要注意的是,用这些方式避税并不能在总额上减少纳税额。但是可以将企业的纳税时间往后推移,使得企业获得在推迟纳税的这段时间内应纳税款的使用权。
(二)税率式避税,即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使用税率来减轻税收负担。
虽然纳税人并不能改变税率,但是不同税种往往是按课税对象或纳税人的不同来区分的。有时课税对象界限并不十分明显,或是纳税人真正身份并不容易确定,或者适用的税率可能因税基不同而发生相应变化,从而为纳税人避税提供机会。
税率式避税的基本方法有转让定价和低税率法。转让定价是指利用公司集团内部的转让价格实现避税方法,这种方法可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
低税率法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途径,使其所拥有的课税对象直接适用较低税率计税,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以该手段避税的外部条件是要存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差异,或者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享受不同税收待遇.
(三)税收扶持优惠政策,享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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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b、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企业的注册也是非常方便的:
1. 核名,企业提供5-8个名字核定外网,企业需要提供法人的身份证扫面件,照片要清晰,后是下面垫有白纸。(有限公司还需要提供股东,法人,财务,监事的身份证扫面件)
2. 去当地拿住所证明,核名通过以后我们会去当地拿住所证明。
3. 准备资料给法人签字,签字以后法人身份证原件和资料一起寄给我们,我们拿到当地税务去扫描,扫描以后迟5个工作日出执照。
4. 营业执照出来以后,我们这面会给您刻章,等税务系统有信息以后,微信绑定电子税务局人脸识别。
5. 银行开户,走核定流程。需要法人的身份证原件我们代开。或者是法人到场一天办理
注册费用3000元,提供代账服务(小规模300/月,一般纳税人500/月)。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核定。 有限公司注册一年后可以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
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75%加计扣除、175%摊销)。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避税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避税的优秀选择。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1、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2、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十大错账,你错了多少?
自打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注册资本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意味着:公司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约定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内容在申请注册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
注册资本金认缴制下,极大的刺激了创业激情,但操作不当,可能会交“冤枉税”,你知道吗?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某公司在2016年11月份成立,2000万认缴注册资本,股东未实际投入资金。成立当月,会计在做账的时候将认缴资本做到“实收资本”。在今年3月份,地税局针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根据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计算,地税要求企业依法补缴了印花税1万元。
会计还很纳闷,印花税不是按照实缴资本来缴纳的吗?为什么认缴制下地税局还要求企业缴纳印花税呢?
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由于股东资金尚未到位或者未全部到位,注册资本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未缴足的部分不在实收资本科目中反映。
各位会计记住千万不要对未收到的注册资本做“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这样操作不仅会给企业带来虚增资本的风险,更重要的是提前缴纳印花税了,在当下来看,这相当于是多缴了冤枉税呀。另外,“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变成股东借款的话,超期未归还,股东还会涉及到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都是真金白银的损失。
除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存在提前缴纳印花税的情况外,还有哪些行为易造成“冤枉税”?一财君带着大家一起梳理一下。
错账之一
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会计核算时错误的计入房产原值,造成多缴房产税。
错账之二
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未在职工薪酬中核算,错误的列入劳务费用,使得影响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限额标准计算,有可能造成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错账之三
电梯销售企业,财务未将“电梯销售”与“电梯安装”分别核算,致使造成从高适用税率,多缴增值税。
错账之四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建筑安装服务公司开来的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或备注栏填写错误,使得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该项目金额,造成多缴土地增值税。
错账之五
将印有企业logo的产品赠送给客户,本应计入宣传费,却计入了招待费,使得费用支出在所得税前费用享受低标准扣除,有利润的企业,将会造成多缴企业所得税。
错账之六
“买一送一”不开票,企业对外促销,“买一送一”未在同在张发票上体现折扣,所开发票只销售货物,未开赠送货物。实收金额与货物销售金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以折扣体现,使得赠送货物需要视同销售,造成多缴增值税。
错账之七
将支付给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人员的费用,按工资薪金列支,造成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月度支付董事费1万元。
错账之八
酒店行业,客人入住期间损坏地毯、茶杯等,收到赔款,应按住宿服务的外费列支收入,却错误的按销售货物核算,适用17%的税率,造成多缴增值税。
错账之九
酒店行业,客人消费房间内陈列的避孕药品和用具,财务未单独核算,本应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却同其他销售货物或服务一道缴纳增值税,造成多缴增值税。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避税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避税的优秀选择。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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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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