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稳岗费补贴企业所得税需要确认收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企业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稳岗费补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文件第一条的三项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免税企业,在填写增值税附表一时,将免税收入填入免税栏次(18栏或19栏)后,系统提示“填写的附表一销项税额应大于等于防伪税控系统的销项税额无法保存”,如何处理?
为方便您准确填报,网报系统会监控相关开票数据:填写的增值税附表一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税额合计应大于或等于防伪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额合计。
按照规范业务操作,免税销售收入应开具0税率的发票。可能将免税销售收入开具了有税率的发票,或将非免税销售收入填入在免税栏次中,造成无法通过系统校验。对于免税销售收入错开成了有税率发票的,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
3、员工报考职称考试,企业报销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4、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需要抵减,应如何填报?
根据业务规则,纳税人本期抵减增值税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时,需同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增值税申报主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一般纳税人填写)或增值税主表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网上申报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设置了相应的操作提示,辅导您填写申报。